镇平县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镇发[2007]16号
镇发[2007]16号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县经济发展环境,不断加快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步伐,鼓励园区企业不断做大做强,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优化园区软硬环境,为企业顺利建设与正常生产经营创造良好条件
1、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可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法》及国土资源部文件规定,我县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为每亩6.4万元,入驻园区企业征用宁西铁路以南土地的,县政府每亩补贴2.4万元,征用宁西铁路以北土地的,县政府每亩补贴2.9万元。企业土地出让金交纳后,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有关手续。同时,经核实对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完成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给予特殊的土地优惠政策。
2、凡进入工业园区企业的各类立项报批手续和有关证照均由县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一站式全程服务代办,只需企业业主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它有效证件即可。县直相关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属县级管理权限的,即时办结。
3、工业园区内的水、电、路、供热、通讯等公共基础设施,由园区办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无偿配套至入驻企业院墙外。
4、在国家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用电、用热、用水均享受目前实行的优惠价格。用电配变总容量达到315KVA以上的(含315KVA),执行大工业电价0.572元,另加收每千伏安每月20元的基本电费,配变总容量在315KVA以下的,执行非普工业电价每度0.658元;用热每吨低于南阳市区10元,现执行价格为每吨140元;用水分别为每吨0.6元(工业)、1.2元(生活)。对确需双电源供电的企业,无偿架设双电源供电线路。如遇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供电、供热、供水价格作相应调整。
5、凡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种行政规费全部免除。建成以后的各种规费由园区办协调物价局核定,对保留的收费项目,按政策规定标准下限减半征收。
6、新入驻县工业园区的企业建成投产后,两年内所交纳国地两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所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列入工业发展基金,县政府按同等数额给予企业奖励,用于支持企业购置设备、扩建厂房、开展技术改造等,鼓励扩大再生产。
7、原入驻园区企业新开展的技改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后两年内所增交的国地两税电费所得部分、五年内所增交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列入工业发展基金,县政府按同等数额给予企业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8、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在建设期间的用工、用料、材料运输等,均可自主安排。对建筑所用的砖、沙、石子等实行最高限价,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部门及时查处,严厉打击。
9、凡入驻园区企业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要依法受县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查把关,县建设管理部门对园区企业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的审查把关实行免费服务。
10、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一律纳入县重点保护企业范围,实行挂牌保护,未经主管园区副县长签字并到优化办、园区办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工业园区直接对企业进行任何名义的检查、收费、罚款、摊派,一经发现有“四乱”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11、凡乡镇、街道引进的或由乡镇、街道迁入工业园区自建厂房、自主生产经营的企业,其隶属关系、产值统计、税收收入等全部计入有关乡镇;入库税金从项目建成投产第三年开始,其中所得税从项目建成投产第六年开始,由财政部门划入乡镇、街道帐户。
12、凡进入园区的企业,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自主选聘、辞退职工,自主确定工资、津贴标准和奖励办法。
13、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主要投资商,每年免费组织一次体检。由园区办负责组织,卫生局配合,费用由县财政解决。
14、工业园区成立治安大队,设立警务区,全天值勤巡逻,接警后5分钟内到达事发现场处置。
15、凡在园区内注册经营的企业业主及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学、升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在县内可选择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和择校生费。
16、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对其主要投资商均办理《绿卡》,享受公安部门重点保护。对其内部车辆均办理《通行证》,对持有《通行证》的车辆,县直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检查、罚款、扣车,对发现的超高、超宽、超重、超速等,重在批评教育,依法纠章整改。
17、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四大家领导分包负责,牵头协调解决企业建设和经营期间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18、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企业,在资金全部到位并建成投产后,对企业业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进行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二、支持建设和引资建设标准厂房,努力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1、鼓励政府投资公司、国有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以独资、合资、入股等多种形式在县工业园区规划的标准厂房区内建设标准厂房。按照“谁建设,谁所有”的原则,由县政府免费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权证。
2、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投资商对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可自由转让,转让过程中所交纳的税收,由受益财政按同等金额予以返还。
3、在县工业园区建设的标准厂房,单个区块面积要在20亩以上,容积率必须达到1以上,两层以上建筑其面积必须达到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对经园区办验收合格的标准厂房,按照投资商意愿,可由县财政出资,由园区办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包租10年,然后统一对外出租,出租所得租金列入县政府预算管理,作为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基金使用。对投资商自建自用或自主招商使用的,由县财政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定补三年,或由县财政按照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奖励。
4、投资商投资建设和出租标准厂房所上交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同等金额予以返还。
5、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区租赁标准厂房生产经营的,水、电、路、供热、通讯等公共设施,由园区办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无偿配套至所使用的标准厂房边。
6、乡镇、街道或县直单位一方引进投资商建设标准厂房,另一方引进企业租赁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值统计、税金入库从第三年开始,其中企业所交纳的所得税从第六年开始,按三七分成,其中引进投资商建设标准厂房者得三,引进企业租赁经营者得七。
三、开展星级企业竞赛活动,鼓励企业不断做大做强
1、对年入库税金(含教育附加等地方财政收入,不含出口退税及税务稽查入库部分)在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分别授予明星级企业、五星级企业、四星级企业、三星级企业、二星级企业和一星级企业荣誉称号。
2、获得明星级企业、五星级企业、四星级企业、三星级企业荣誉称号企业的法人代表,每月分别享受政府补贴奖3000元、2000元、1000元,奖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3、设立星级企业增收奖。对获得星级企业称号的企业,按该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超出上年基数部分的5%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国有企业法人代表50%,其他班子成员50%)。对进驻标准厂房区租赁标准厂房生产经营的星级企业获得的该项奖励,按三七分成,其中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法人代表得三,入驻企业的法人代表得七,奖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4、设立星级企业质量振兴奖。星级企业获得国家级质量管理认证的,每个奖现金1万元。对争创中国名牌、国家免检(免验)、中国驰名商标及省级名牌产品等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和5000元的奖励,奖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5、每年从星级企业中评选出政治业务素质高、经营管理能力强、财政税收贡献大、社会信誉反响好的优秀企业经营者进行命名表彰。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企业经营者的授予功勋企业家、县劳动模范、镇平荣誉公民(专指外来投资商)等称号,同时推荐参加市、省、国家劳动模范评选。
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政策同时废止。
一、优化园区软硬环境,为企业顺利建设与正常生产经营创造良好条件
1、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可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法》及国土资源部文件规定,我县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为每亩6.4万元,入驻园区企业征用宁西铁路以南土地的,县政府每亩补贴2.4万元,征用宁西铁路以北土地的,县政府每亩补贴2.9万元。企业土地出让金交纳后,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有关手续。同时,经核实对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完成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给予特殊的土地优惠政策。
2、凡进入工业园区企业的各类立项报批手续和有关证照均由县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一站式全程服务代办,只需企业业主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它有效证件即可。县直相关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属县级管理权限的,即时办结。
3、工业园区内的水、电、路、供热、通讯等公共基础设施,由园区办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无偿配套至入驻企业院墙外。
4、在国家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用电、用热、用水均享受目前实行的优惠价格。用电配变总容量达到315KVA以上的(含315KVA),执行大工业电价0.572元,另加收每千伏安每月20元的基本电费,配变总容量在315KVA以下的,执行非普工业电价每度0.658元;用热每吨低于南阳市区10元,现执行价格为每吨140元;用水分别为每吨0.6元(工业)、1.2元(生活)。对确需双电源供电的企业,无偿架设双电源供电线路。如遇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供电、供热、供水价格作相应调整。
5、凡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种行政规费全部免除。建成以后的各种规费由园区办协调物价局核定,对保留的收费项目,按政策规定标准下限减半征收。
6、新入驻县工业园区的企业建成投产后,两年内所交纳国地两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所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列入工业发展基金,县政府按同等数额给予企业奖励,用于支持企业购置设备、扩建厂房、开展技术改造等,鼓励扩大再生产。
7、原入驻园区企业新开展的技改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后两年内所增交的国地两税电费所得部分、五年内所增交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列入工业发展基金,县政府按同等数额给予企业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8、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在建设期间的用工、用料、材料运输等,均可自主安排。对建筑所用的砖、沙、石子等实行最高限价,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部门及时查处,严厉打击。
9、凡入驻园区企业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要依法受县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查把关,县建设管理部门对园区企业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的审查把关实行免费服务。
10、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一律纳入县重点保护企业范围,实行挂牌保护,未经主管园区副县长签字并到优化办、园区办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工业园区直接对企业进行任何名义的检查、收费、罚款、摊派,一经发现有“四乱”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11、凡乡镇、街道引进的或由乡镇、街道迁入工业园区自建厂房、自主生产经营的企业,其隶属关系、产值统计、税收收入等全部计入有关乡镇;入库税金从项目建成投产第三年开始,其中所得税从项目建成投产第六年开始,由财政部门划入乡镇、街道帐户。
12、凡进入园区的企业,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自主选聘、辞退职工,自主确定工资、津贴标准和奖励办法。
13、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主要投资商,每年免费组织一次体检。由园区办负责组织,卫生局配合,费用由县财政解决。
14、工业园区成立治安大队,设立警务区,全天值勤巡逻,接警后5分钟内到达事发现场处置。
15、凡在园区内注册经营的企业业主及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学、升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在县内可选择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和择校生费。
16、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对其主要投资商均办理《绿卡》,享受公安部门重点保护。对其内部车辆均办理《通行证》,对持有《通行证》的车辆,县直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检查、罚款、扣车,对发现的超高、超宽、超重、超速等,重在批评教育,依法纠章整改。
17、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四大家领导分包负责,牵头协调解决企业建设和经营期间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18、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企业,在资金全部到位并建成投产后,对企业业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进行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二、支持建设和引资建设标准厂房,努力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1、鼓励政府投资公司、国有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以独资、合资、入股等多种形式在县工业园区规划的标准厂房区内建设标准厂房。按照“谁建设,谁所有”的原则,由县政府免费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权证。
2、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投资商对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可自由转让,转让过程中所交纳的税收,由受益财政按同等金额予以返还。
3、在县工业园区建设的标准厂房,单个区块面积要在20亩以上,容积率必须达到1以上,两层以上建筑其面积必须达到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对经园区办验收合格的标准厂房,按照投资商意愿,可由县财政出资,由园区办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包租10年,然后统一对外出租,出租所得租金列入县政府预算管理,作为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基金使用。对投资商自建自用或自主招商使用的,由县财政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定补三年,或由县财政按照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奖励。
4、投资商投资建设和出租标准厂房所上交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同等金额予以返还。
5、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区租赁标准厂房生产经营的,水、电、路、供热、通讯等公共设施,由园区办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无偿配套至所使用的标准厂房边。
6、乡镇、街道或县直单位一方引进投资商建设标准厂房,另一方引进企业租赁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值统计、税金入库从第三年开始,其中企业所交纳的所得税从第六年开始,按三七分成,其中引进投资商建设标准厂房者得三,引进企业租赁经营者得七。
三、开展星级企业竞赛活动,鼓励企业不断做大做强
1、对年入库税金(含教育附加等地方财政收入,不含出口退税及税务稽查入库部分)在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分别授予明星级企业、五星级企业、四星级企业、三星级企业、二星级企业和一星级企业荣誉称号。
2、获得明星级企业、五星级企业、四星级企业、三星级企业荣誉称号企业的法人代表,每月分别享受政府补贴奖3000元、2000元、1000元,奖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3、设立星级企业增收奖。对获得星级企业称号的企业,按该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超出上年基数部分的5%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国有企业法人代表50%,其他班子成员50%)。对进驻标准厂房区租赁标准厂房生产经营的星级企业获得的该项奖励,按三七分成,其中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法人代表得三,入驻企业的法人代表得七,奖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4、设立星级企业质量振兴奖。星级企业获得国家级质量管理认证的,每个奖现金1万元。对争创中国名牌、国家免检(免验)、中国驰名商标及省级名牌产品等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和5000元的奖励,奖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5、每年从星级企业中评选出政治业务素质高、经营管理能力强、财政税收贡献大、社会信誉反响好的优秀企业经营者进行命名表彰。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企业经营者的授予功勋企业家、县劳动模范、镇平荣誉公民(专指外来投资商)等称号,同时推荐参加市、省、国家劳动模范评选。
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政策同时废止。
2007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王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