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招商引资项目准入评估、项目审批、违约退出、竣工考评暂行规定
镇文【2013】22号
镇文【2013】22号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质量,同时为招商考核、引资人奖励和落实投资方享受优惠政策提供准确地依据,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镇平实际,现就我县招商引资项目准入评估、项目审批、违约退出、竣工考评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准入评估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县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第二条管理内容本规定所称的准入评估,是指本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的招商引资项目允许或不允许实施。第三条准入条件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定位及布局要求。
2、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工业投资项目采用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符合节约能源、安全生产的要求。
4、入驻县产业集聚区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标准化厂房内入驻项目除外),入驻其他园区的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233万元,年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项目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2,建筑密度不低于40%。落户乡镇、街道办的工业企业要求新征用地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300万元。第四条优先准入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准入:
1、投资者系国内外500强工业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或国内外上市企业。
2、符合县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或《镇平县鼓励引进机电、建材、针纺织等主导产业投资发展指导目录》的企业。
3、投资者系国家新兴产业或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项目、传统产业整合提升项目。
4、投资专业园区或组团式入驻的大型企业集群。第五条准入程序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登记招商引资项目在初始阶段引荐依托单位或项目单位必须持《投资意向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投资额度、拟选场址、用地面积、产品名称、产能产量、环境保护、经济效益等项目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二、项目初审登记的项目属于拟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项目,由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产业集聚区办公室或相关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其他项目由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项目联审对初审同意入驻我县的招商项目,按照是否属于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分别由县产业集聚区办公室和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发改委、商务局、工信局、环保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安监局、监察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畜牧局、旅游局、科技局和项目引荐、依托单位等相关部门参加,对项目进行评估性联审,并提出项目准入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审查。评估主要责任单位及工作职责:
1、商务局负责全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项目准入评估相关的组织、协调和实地考察、推进等工作。
2、发改委负责对入驻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我县制定的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发展规划及对项目主导产品技术领域、先进性、成熟性、市场竞争力及发展潜力、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前景进行评估,并提出初步意见。
3、环保局负责对入驻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政策进行评估,并提出初步意见。
4、工信局负责对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入产出强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提出初步意见。5、规划局、土地局、建设局,负责对项目土地利用规划、建设规划进行评估,并提出初步意见。
6、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审计局、安监局负责对项目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资本结构、资金实力、资信实力、资信状况、经营业绩和生产安全等进行评估,并提出初评意见。7、科技局负责对企业的科技含量、研发创新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初审意见。
8、产业集聚区办公室和其他园区办公室负责对拟入驻园区的企业选址,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项目审定
1、对通过初审拟同意引进的项目,由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书面意见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定期召开常务办公会予以审核确认。确认的项目,由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下发文件,有关部门依其可以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审核确认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备案、核准、规划、土地、环评等审批手续,不得签订有关合同。
2、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5亿元以上的农业、服务业、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对我县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起重要作用的特别重大项目准入,实行一事一议制。
3、实行一事一议的项目事项,需由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提交县四大家联席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项目签约及准入监管
1、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通过评审认定的项目,入驻我县招商项目的投资合同由项目依托单位或相关产业园区依法签订,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政府依法签订。依据县有关专项规划,合同要明确规划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最低税收贡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开工日期、建设投产日期等刚性指标要素及违约责任条款,并经县政府法制局审核。合同签订三日后报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项目实施将严格按照合同进行监控管理。
2、同意准入的项目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内,投资方需向项目所在区域监管部门或乡镇办缴纳履约保证金;项目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20%和合同中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此款项暂交县财政部门专项托管;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此项必须列入合同条款。
3、各项目依托单位或县产业集聚区办公室为已准入项目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准入项目进行服务和监管。
4、县监察局(效能办)、督查中心按照工作流程、部门职责、合同内容、时间节点,监督检查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并予以纠正问责。二项目审批第七条以下条款所称招商引资项目专指已通过前期项目准入评估允许实施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八条招商引资项目办理审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窗口)实行“特事特办、告知承诺、并联审批、超常办理、全程代理、督办到位”的无障碍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第九条“中心”负责制定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办理流程;公开办理程序、申报资料、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组织项目联审、联办。
第十条县商务局、县产业集聚区办公室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咨询;配合“中心”组织实施项目审批,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项目由县产业集聚区办公室和项目依托单位配合“中心”按照《关于规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审批办证流程时限要求及收费标准的意见》(镇发【2010】10号)办理项目审批;县产业集聚区以外的工业、农业、三产类招商项目项目由县商务局和项目依托单位配合“中心”办理项目审批;与招商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在镇平招商网站及“中心”网站发布招商信息。
第十一条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工作机制,按照职责为投资者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确保审批“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二条对各窗口承办的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实行限时办结。
1、对单一窗口受理的即办件,申报条件具备、材料齐全的,做到当场或当日办结。
2、对单一窗口受理的承诺件,申报条件具备、材料齐全的,做到3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涉及多个窗口的联办件,受理条件具备,不需要现场踏勘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涉及多个窗口的联办件,受理条件具备,但内容较复杂,需联合调查、踏勘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需报市以上部门审批的上报件,由“中心”业务科室牵头,实行帮办制,力争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凡不需要后方单位集体研究的审批项目,有关单位要向“中心”窗口充分授权办结。
第十四条需现场踏勘的招商引资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暂未进入“中心”的相关单位要接受“中心”协调,积极配合招商窗口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为招商落地项目搞好服务。
第十六条对不服从“中心”协调,不配合招商引资窗口工作的单位(窗口),由县监察局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违约退出
对已经准入但因投资方自身原因及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的不履约或不能按时履约项目实施退出机制,应退出的项目包括:
第十七条签约超期不开工项目
1、项目签约供地后开工的,一个月内向投资方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土地出让金部分。非因特殊情况,投资项目超过合同约定期限2个月未开工建设的,扣缴投资方的履约保证金土地出让金部分的10%。由县产业集聚区、相关园区或所在乡镇、街道向投资方和项目引荐依托单位发《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责成其尽快开工建设。
2、超过合同约定期限4个月未开工建设的,扣缴投资方的履约保证金土地出让金部分的30%。
3、超6个月仍不开工建设的,终止合同,按原价及时收回项目用地,并全额扣缴投资方履约保证金的土地出让金部分,退还投资方履约保证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第十八条在建超期不投产项目
1、入驻企业根据项目大小确定项目建设周期。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的项目,从项目开工之日起,建设周期为8个月;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1亿元以下的,从项目开工之日起,建设周期为12个月;对投资额度较大或个别潜力较大或情况特殊的项目,经县对外开放招商领导小组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同意,并签订延期协议,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建项目超过合同约定期限3个月未竣工投产的(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除外,下同),由签约的县产业集聚区、相关园区或乡镇、街道向投资方和项目引荐依托单位发《限期竣工投产通知书》,责成其加快建设,尽快投产。
2、超过合同约定期限9个月未竣工投产的,扣缴投资方履约保证金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30%。
3、超过合同约定期限18个月未竣工投产的,一律终止投资合同,按原价(企业承担部分)收回项目用地,已建成的不动产按评估价50%回购(列入合同条款,下同),并全额扣缴投资方履约保证金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第十九条投资超期不到位项目1、项目按期投产,但固定资产投资超过合同约定30%以上未到位,由县产业集聚区或所在乡镇、街道向投资方和项目引荐依托单位发《限期投资到位通知书》,责成其加快履约到资。2、超过6个月仍有30%以上投资未到位,扣缴投资方履约保证金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30%。3、超过12个月仍有30%以上投资未到位,再扣缴投资方履约保证金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30%,投资方不享受后续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投产超期不达效项目对投产后两年内,年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的,由县产业集聚区、相关园区或所在乡镇、街道向投资方和项目引荐依托单位发《限期达效通知书》,责成投资方1年内采取可行措施达效。逾期仍不达效,但年亩均税收达到1万元(含)以上,责成投资方补足土地优惠差价款,并取消后续优惠政策。逾期不达效,且年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土地原价(企业承担部分)和不动产评估价50%回购。
第二十一条投产后停产项目1、停产超过6个月的,由县产业集聚区、相关园区或所在乡镇、街道向投资方和项目引荐依托单位发《限期生产通知书》,责成其尽快投入生产。2、停产超过12个月仍未盘活投产的,终止投资合同,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土地原价(企业承担部分)和不动产评估价50%回购。第二十二条分期投资项目1、分期投资项目,分期提供项目用地。2、前期投资超期6个月仍未到位的,直接终止后期投资合同。3、分期投资项目每期都对照上述前五项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依法破产拍卖项目1、凡破产拍卖的企业,出让后的土地用途性质不变,对接后的新项目,同样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政策调整、限制项目前期合法入驻、因国家政策调整需淘汰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项目用地按原价(企业承担部分)、已建成的不动产按评估价50%予以回购。第二十五条违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改变规划设计和转让、出售的项目,扣缴投资方全部履约保证金,项目用地按原价(企业承担部分)予以回购,已建成的不动产不予赔偿,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其它
1、对于超期不投产或不达效项目,地税部门负责足额征缴土地使用税,财政部门负责追收土地优惠差价款,其土地优惠差价补足前,不允许擅自转让土地和房产,未经批准,国土、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房产转让过户手续。
2、投资方如期履约的,保证金全额返还。
3、以上规定作为项目违约责任条款,列入项目投资合同。前期项目合同有约定的,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4、项目违约退出规定由县产业集聚区办公室、相关园区或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国土、建设、规划、财税、供水、供电等部门协同执行。
四竣工考评第二十七条竣工考评程序
1、项目登记:项目引资依托单位或引资人引进项目初始阶段必须到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存档。引资人登记工作为引资人认定的依据之一。
2、申报验收:项目竣工投产十日内,项目引资依托单位或引资人须到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项目验收或领取《镇平县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
3、考评确认:由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产业集聚区办公室、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工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对申请奖励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项目考评申报材料
1、项目验收申报表,正式合同或协议书,投资人身份证、原企业营业执照或投资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厂区内平面规划图、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书、建设工作验收报告、工程预算或竣工决算书,项目投入的有关法定财务会计资料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4、固定资产投入原始凭证、企业上缴税金原始凭证或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引资人证明书(须经投资人签名盖章)和验收小组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项目考评标准
1、土地:以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租金为准(出具发票)。
2、设备:以购置设备的发票为准,无发票的设备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3、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新建的以竣工决算报告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为准,购买本县原有的企业,以实际支付的费用及改造费为准。
第三十条引资任务的认定及奖励标准
1、引资任务的认定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单体项目不列入县级引资任务的竣工认定考评奖励范围;招商项目以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计算引资任务完成额。
2、奖励标准对乡镇、街道设立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评奖,其中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完成目标任务且比去年同比增速排序前三名的乡镇、街道分别奖励10万元。对年度招商引资考评前六名的县直部门分别予以5万元奖励。上述考核奖金的40%奖励给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
第三十一条引荐人的认定及奖励标准
1、引资人的认定招商引资引荐奖由引荐人在项目引进初始向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在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后予以审核确认。外来投资者不能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项目申请奖励资金。未符合项目备案、违反项目合同规定的项目不予奖励。
2、奖励标准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引进入驻县“一区一园”的生产性工业企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的标准奖励;在县“一区一园”外引进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0.5%的标准奖励。对成功引进在县内投资注册设立外资企业且投资固定资产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对引资人给予固定资产1.5%(以人民币结算)的奖励。引进县外客商在我县注册成立总部经济企业,并在企业正常运营一年之后,两年内按企业所交税金地方留成部分10%的同等金额奖励引资者。对不具有招商引资职责的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标准:引进入驻县“一区一园”的生产性工业企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的标准奖励;在县“一区一园”外引进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0.1%的标准奖励。
3、引资人属于个人的,奖金直接发放给本人;若属单位或多人多方引进项目的,只奖励到项目。一个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4、凡兑现引荐奖的,必须事前面向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才兑现奖励。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分别承担。
五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此规定有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责任编辑:王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