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关于鼓励在镇平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的优惠政策
镇政〔2006〕98号
镇政〔2006〕98号
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镇平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增加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市场供给,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实现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由镇平县工业园区和县民营小区分别提供交通位置好、土地平整的工业用地1500亩和1000亩,由建设、国土部门按照30亩、50亩、80亩、100亩四种规格统一规划,用于吸引开发投资建设纺织、针织、鞋业、制衣及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装、仓储、物流配送等标准厂房,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开发建设标准厂房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标准厂房建设的土地出让价格确定为每亩3.5万元。
二、对标准厂房的建设推行市场运作模式,可由开发商独立投资,或由民间资金大户参与投资,也可采用合作投资的形式。凡新建标准厂房的,不论投资主体,一律享受“三优先”,即优先审批、优先供地、优先施工。县政府积极协调各商业银行根据企业的信用度给予一定的信用贷款,用于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标准厂房建设。
三、标准厂房建设所需的三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施工许可证)只收取证件工本费,由工业园区办公室一家代理,7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其它费用全免。标准厂房建设所涉及的文物勘探费及在施工期间的噪音、粉尘、排污费、地震及墙改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等规费,一律免予征收。进入园区的企业在建设期间的用工用料、车辆运输等,均可自主安排。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部门引进开发建设标准厂房,只要在标准厂房区对接入驻一个企业,亦视为引入一个园区项目。
四、开发建设标准厂房应在土地款上交政府一周后,最迟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一个月内开工,一年内完成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区建设的标准是:基础设施要基本达到“五通一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场地平整),容积率达到1.0以上,建筑密度必须达到30%以上,标准厂房层级应平均达到2层以上。
五、凡开发建设标准厂房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半年后仍未开工或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半内未能完成厂房建设的,县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对标准厂房免收建设配套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厂房建设期间,开发商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七、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后,有关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房权证发放到位。标准厂房可以自用、出租、转让。
八、入驻园区的企业在购买标准厂房(首次出让)中涉及房权证办理所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收取工本费外,其他予以全免。
九、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投资强度必须达到每亩20万元以上,入驻标准厂房内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对生态环境不造成污染。
十、标准厂房建好后,工业园区办、招商局等县乡有关部门优先推荐入驻企业、租赁或购买厂房。
十一、为了鼓励投资企业踊跃使用标准厂房,对适合标准厂房生产的纺织、针织、鞋业、制衣及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装、仓储、物流配送等无污染型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区,使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县内不再单独供地。其他各类产品制造业、加工业,除工艺要求不能使用标准厂房的项目外,都必须进入标准厂房区生产。
十二、对开发建设的标准厂房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建设和出租标准厂房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部返还。
十三、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实行财政优惠补贴政策,县政府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资金,补贴标准厂房的开发建设。自标准厂房建好并经园区办验收之日起,至出租之日的期间内,按照每年每平方米2元实行补贴(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标准厂房月租金参考单价为6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
十四、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由镇平县工业园区和县民营小区分别提供交通位置好、土地平整的工业用地1500亩和1000亩,由建设、国土部门按照30亩、50亩、80亩、100亩四种规格统一规划,用于吸引开发投资建设纺织、针织、鞋业、制衣及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装、仓储、物流配送等标准厂房,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开发建设标准厂房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标准厂房建设的土地出让价格确定为每亩3.5万元。
二、对标准厂房的建设推行市场运作模式,可由开发商独立投资,或由民间资金大户参与投资,也可采用合作投资的形式。凡新建标准厂房的,不论投资主体,一律享受“三优先”,即优先审批、优先供地、优先施工。县政府积极协调各商业银行根据企业的信用度给予一定的信用贷款,用于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标准厂房建设。
三、标准厂房建设所需的三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施工许可证)只收取证件工本费,由工业园区办公室一家代理,7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其它费用全免。标准厂房建设所涉及的文物勘探费及在施工期间的噪音、粉尘、排污费、地震及墙改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等规费,一律免予征收。进入园区的企业在建设期间的用工用料、车辆运输等,均可自主安排。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部门引进开发建设标准厂房,只要在标准厂房区对接入驻一个企业,亦视为引入一个园区项目。
四、开发建设标准厂房应在土地款上交政府一周后,最迟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一个月内开工,一年内完成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区建设的标准是:基础设施要基本达到“五通一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场地平整),容积率达到1.0以上,建筑密度必须达到30%以上,标准厂房层级应平均达到2层以上。
五、凡开发建设标准厂房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半年后仍未开工或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半内未能完成厂房建设的,县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对标准厂房免收建设配套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厂房建设期间,开发商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七、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后,有关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房权证发放到位。标准厂房可以自用、出租、转让。
八、入驻园区的企业在购买标准厂房(首次出让)中涉及房权证办理所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收取工本费外,其他予以全免。
九、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投资强度必须达到每亩20万元以上,入驻标准厂房内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对生态环境不造成污染。
十、标准厂房建好后,工业园区办、招商局等县乡有关部门优先推荐入驻企业、租赁或购买厂房。
十一、为了鼓励投资企业踊跃使用标准厂房,对适合标准厂房生产的纺织、针织、鞋业、制衣及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装、仓储、物流配送等无污染型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区,使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县内不再单独供地。其他各类产品制造业、加工业,除工艺要求不能使用标准厂房的项目外,都必须进入标准厂房区生产。
十二、对开发建设的标准厂房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建设和出租标准厂房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部返还。
十三、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实行财政优惠补贴政策,县政府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资金,补贴标准厂房的开发建设。自标准厂房建好并经园区办验收之日起,至出租之日的期间内,按照每年每平方米2元实行补贴(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标准厂房月租金参考单价为6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
十四、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
[责任编辑:王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