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责
1、负责受理镇平境内涉及经济发展环境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投诉。
2、负责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呈报转办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负责领导批示案件的转办查办工作。
4、负责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方。
二、运行程序
1、投诉。对企业和群众的电话投诉、书信投诉、来访投诉等,投诉中心必须详细登记,认真填写《投诉事项登记表》并由接报人员签字。接报人员在对投诉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后,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2、转办。投诉中心负责将领导批示的投诉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3、处理。有关单位在接到投诉中心转办的案件后,要高度重视,积极查纠,严肃处理,在限期内完成查办处理任务。
4、回访。对案件查处情况,投诉中心应在案件查结的三个月内,实行直接回访或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回访,了解涉案单位对问题的最后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
5、督查。重大案件,由县督查中心和县纪委(监察局)共同督查;一般案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纠风办进行督查;涉及业务主管部门主管范围内的案件,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自我督查。
6、反馈。投诉中心要建立案件办理情况反馈制度,对批转案件,查案单位要限期将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投诉中心反馈;凡投诉中心直查的案件或转办其他单位的案件都要向投诉方进行反馈,并由投诉方签署意见。
三、工作原则及责任
1、实行投诉首问负责制。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理投诉案件,接待办理的第一人即为第一责任人,要负责该投诉的彻底办理,否则,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对单位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2、实行案件限时办结制。对涉及证照类办理等案件的举报,投诉中心应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在一周内办结;对涉及“四乱”案件的举报,查办单位应在15日内办结;对涉及企业周边环境的案件,投诉中心接到举报后,应迅速通知公安机关,力求现场解决问题。不能即时解决的,应在一周内解决;对涉及执法队伍问题的举报,投诉中心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迅速立案查处,力争在一周内查结,并做出处理。特殊情况下,对于限期内无法解决的重大案事件,查办单位要写出延期申请,待领导批准后延期处理。
3、实行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制。对于所受理的投诉案件,无论由投诉中心直接办理或由其它部门办理,都要与中心签订办案责任书。凡因查处不力或在案件查办中出现徇私枉法、偏私袒护、处理不公等现象的要追究经办人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党政纪处分;对在限期内不能完成查办任务的要通报批评,超期一个月的对单位实行黄牌警告;超期两个月以上的追究办案单位主要领导及办案人员的责任。
4、实行案件查办定期通报制度。投诉中心每季度要将投诉及案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责任编辑:王远]